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栋,谈炜, 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谈炜、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