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颖康,赵丽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温颖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草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