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杨兵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陕0111民初4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兵兵: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杨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陕0111民初450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装货款24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