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冬冬,王舒逸,谷洪雷,常杰,韩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舒逸、谷洪雷、常杰、韩衍:本院受理原告张冬冬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层50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