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凯妍,第三人-,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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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凯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K690811(A)]: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李凯妍,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合同编号GF-95-0171(079280)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第三人办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绿湖居8座21层G号商品房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