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仰振华,耿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耿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仰振华与被告耿伟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80000元及延期付款的经济损失,自起诉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