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好华国际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胡坤, 东莞市好华匠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好华国际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好华国际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好华匠实业有限公司、胡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好华国际工业工程有限公司(HONOR-MOULD INDUSTRY ENGINEERING LIMITED)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0160元及利息(以83016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51元,保全费4671元,共计17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好华国际工业工程有限公司(HONOR-MOULD INDUSTRY ENGINEERING LIMITED)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市铝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好华匠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胡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好华国际工业工程有限公司(HONOR-MOULD INDUSTRY ENGINEERING 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