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黎晓,湛迪泉, 东莞市富宏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
黎晓: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富宏五金有限公司、黎晓、湛迪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材料。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426852元、补偿金285370.4元、履约保证金800000元;二、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222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5000元;四、被告黎晓对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迫偿;五、驳回原告东莞市文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24.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速美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黎晓共同承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民四庭(东莞市石龙镇方正大道石龙人民法庭4楼)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黎晓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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