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智元, 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04民初407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智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除公告以外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204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智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32565.44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杨智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