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建太电子有限公司, 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强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1971民初15042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
建太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强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你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1971民初150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强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新台币8762377.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新台币1874208.0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新台币1937270.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新台币935907.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新台币1257739.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新台币2200329.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以新台币55692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货款及利息若在大陆支付的,以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新台币兑换人民币的市场汇率标准折算);二、被告建太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81.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建太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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