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海平, 兰溪市康维椰棕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1民初373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海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兰溪市康维椰棕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邮寄等方式不能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判令被告周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兰溪市康维椰棕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016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本金501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066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海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