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纪兰,黄志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志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H09436021):本院受理原告程纪兰诉被告黄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程纪兰各项损失共计137975.05元;二、驳回原告程纪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纪兰负担378元,被告黄志伟负担293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个三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