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艳红,何超贤,蔡银莲,叶凯云, 东莞市胡杨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胡杨舞蹈培训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302民初251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叶凯云:本院受理原告吴艳红诉被告何超贤、蔡银莲、叶凯云、东莞市石龙胡杨舞蹈培训中心、东莞市胡杨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超贤、蔡银莲对本院(2021)粤1302 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对吴艳红、叶凯云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状答辩期为上诉状公告期满后15天,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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