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天文,马健鹉,第三人-马健鹏, 东莞市虎门弘门金属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11民初1657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健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马健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东莞市虎门弘门金属制品厂(经营者:马健鹏):本院受理原告林天文诉被告马健鹉、第三人马健鹏、第三人东莞市虎门弘门金属制品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51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