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红梅,叶凯云,何超贤,蔡银莲, 东莞市胡杨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胡杨舞蹈培训中心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302民初256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叶凯云: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与被告何超贤、蔡银莲、东莞市石龙胡杨舞蹈培训中心、东莞市胡杨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叶凯云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何超贤、蔡银莲就(2021)粤13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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