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东洪,叶凯云,何超贤,蔡银莲, 东莞市胡杨舞蹈培训有限公司 ,东莞市石龙胡杨舞蹈培训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02民初262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凯云:本院受理原告许东洪与被告何超贤、蔡银莲、东莞市石龙胡杨舞蹈培训中心、东莞市胡杨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叶凯云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何超贤、蔡银莲就(2021)粤13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