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益田物业东莞分公司,杜松华, 深圳市益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民初455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松华(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P703118(5)):本院受理(2020)粤1973民初4554号原告深圳市益田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杜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杜松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益田物业东莞分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月31日未缴的物业费共计7733.98元,水费、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为9.9元,滞纳金1943.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杜松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