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起娟,惠州分公司,戴宪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322民初709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国鸿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起娟诉你们与被告戴宪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322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起娟158978.54元;二、驳回原告周起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3元(原告周起娟已预交),鉴定费2100元,合计33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3300元,原告周起娟负担2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