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翔,史绍斐,罗念槽,史伟,周锦荣,余剑,第三人-, 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 ,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971民初3120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锦荣:本院受理(2021)粤1971民初31201号原告安化县标鑫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翔、史绍斐、罗念槽、史伟、周锦荣、余剑、东莞市东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类似案件的提示及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七被告对第三人东溢(佛冈)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款项1372575.81(1513401.33-已执行140825.52)元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七被告向原告赔付上述款项利息,利息以1372575.8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为100000元;3.判令七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372575.8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为100000元;4.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因保全而发生的保险费。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四庭(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方正路石龙法庭七楼,电话:0769-8182897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