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文高, 阳江市优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726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江市优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林文高:原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阳江市优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林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702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江市优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4295.98元给原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阳江市优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4295.9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8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林文高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主文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9元、保全费2506元,合计9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38元;被告阳江市优保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9527元,被告林文高连带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