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波, 浙江三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三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张波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你公司/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三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0452.74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0452.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波对被告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7元,财产保全费1880元,公告费1380元,合计诉讼费8467元,由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张波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