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卜晓伟,曾倩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21民初412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内容
曾倩:原告卜晓伟诉被告曾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曾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卜晓伟款项人民币37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336元,由被告曾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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