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怡清,叶敏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82民初2208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怡清、叶敏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诉你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8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1、限被告叶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649.69元及利息(以2649.69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2、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敏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