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志伟,陆河弘农合作社, 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23民初2432号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邱志伟:本院审理原告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邱志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2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河弘农合作社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编号:GTSWNYSWJD1Q17030084);限被告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836560.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自2021年1月18日起以752743.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止,自2021年7月26日起以836560.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邱志伟对上述第二项被告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被告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土地返还给原告国投广东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3582.52元,由被告陆河县弘农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