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志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志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类似案例的提示、廉政作风评价卡、查封告知书、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4363.63元,并支付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按案涉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利息暂计人民币4511.37元,本金罚息暂计人民币300.4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人民币143.05元,本息暂合计共人民币119318.49元。);2.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金洲村长德路凯蓝公馆13幢910房房产在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四庭(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黄洲区方正大道石龙法庭七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