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之健,赵美英,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之健[香港身份证号码为B868061(6)]、赵美英[香港身份证号码为D120372(0)]: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刘之健、赵美英、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合同编号为GF-95-0171(054330)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已解除(该商品房的合同价值180519元);2.被告协助原告、第三人办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怡华阁2座2层D号商品房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