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正军, 兰溪锦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怡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怡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兰溪锦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们退还转让费1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保全费600元并负担受理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祝晓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小平、郑伟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