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正军, 兰溪锦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怡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内容
东莞市怡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兰溪锦华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们退还转让费1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保全费600元并负担受理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祝晓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小平、郑伟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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