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相广,刘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113民初407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曹相广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13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由刘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曹相广支付房屋租赁费7000元;2.由刘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曹相广交付长清区摩尔公寓B座708号房屋;3.由刘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曹相广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000元;4.驳回曹相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