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石全良, 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2022)怡安破管字第7号,(2021)粤2072破申42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内容
(2022)怡安破管字第7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粤2072破申4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石全良对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月20日指定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3月16日前向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8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简岸斐13715678999)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2年3月16日前向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本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中山市东升镇怡安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刊登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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