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菊明,李国兴,乐意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1003民初251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兴:本院受理原告张菊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100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国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菊明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乐意华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李国兴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意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国兴追偿。案件受理费134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国兴、乐意华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