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梅萍,潘建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建明:本院受理原告薛梅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