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季诚春,陆秀英,毛益民,翁丹燕,毛雨希,翁一妍,王永鹏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永鹏:本院受理季诚春、陆秀英诉毛益民、翁丹燕、毛雨希、翁一妍、王永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毛益民、翁丹燕签订的权益面积买卖合同有效;二、判令五被告协助原告将第一至第四被告名下面积为105平米的权益面积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本案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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