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晏维,高志飞,程海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志飞、程海兰:本院受理原告晏维与被告高志飞、程海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判后答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