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邵晶晶,阿尔·古尔巴尼阿卜杜拉·法德尔·阿巴斯,阿尔·古尔巴尼·阿卜杜拉·法德尔·阿巴斯, 义乌市芮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976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市芮珐贸易有限公司、阿尔·古尔巴尼阿卜杜拉·法德尔·阿巴斯:本院受理原告邵晶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97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阿尔·古尔巴尼·阿卜杜拉·法德尔·阿巴斯(ABDULLAH FADHL ABBAS AL-GHURBANI)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晶晶货款人民币7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邵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