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春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12051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春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春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205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一、请求判令被告田春华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