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中炎,刘锐,杭州公司,陕西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81民初7983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昶公司)、刘锐:本院受理原告刘中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杭州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与陕西公司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解除;杭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7100元及违约金122218.66元;陕西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原告负担62元,杭州公司、陕西公司负担3481元。公告费560元,由杭州公司、陕西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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