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中炎,刘锐,杭州公司,陕西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7983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公司)、陕西恒城永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昶公司)、刘锐:本院受理原告刘中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杭州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与陕西公司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1日解除;杭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37100元及违约金122218.66元;陕西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原告负担62元,杭州公司、陕西公司负担3481元。公告费560元,由杭州公司、陕西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