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忠明,刘艳滨,沈德清,陆永桃,韦东,刘锐, 江苏聚和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1002民初273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苏1002民初273号刘艳滨、沈德清、陆永桃、韦东、江苏聚和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锐:本院受理原告李忠明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