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秀红,骆志勇,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秀红、骆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文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1.被告胡秀红、骆志勇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项计47491.6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被告胡秀红、骆志勇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用3324.41元(尚欠金额47491.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用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8元;被告胡秀红、骆志勇共同负担900元。请你方在知悉本公告后立即到庭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