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伍松,余晓萍,泰安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宏业, 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973民初126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宏业[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E948959(6)]:本院受理原告伍松、余晓萍诉被告东莞市樟木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泰安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宏业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973民初1263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荔苑路七号泰安城A160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将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0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镇财贸路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