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黎东嘉,林兴,黎亮明,黎亮恒,黎亮音,第三人-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 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内容
黎东嘉、林兴、黎亮明、黎亮恒、黎亮音: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黎东嘉、林兴、黎亮明、黎亮恒、黎亮音、第三人本溪金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合同编号为GF-95-0171(079894)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已解除;2.被告协助原告、第三人办理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丽景花园绿湖居10座4层C号商品房的解除备案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镇财贸路横沥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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