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侠,吴方辉,吴海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方辉:本院受理原告李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吴海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吴海燕年满18周岁止。三、判令坐落于神农路金雅都6号楼1单元27层2701号房产(值44.6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