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群丽,西安分公司,宋子川,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子川:本院受理原告邹群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2日(即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