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群丽,西安分公司,宋子川,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子川:本院受理原告邹群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2日(即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