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春让,王海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锋:本院受理康春让诉王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