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志祥, 东莞市桥头镇桥头股份经济联合社 ,东莞市桥头兴福庄园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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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志祥[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H455352(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桥头镇桥头股份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梁志祥、东莞市桥头兴福庄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梁志祥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头社区湴湖村路南五巷10号(原地址名为湴湖村路南五巷60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两被告支付原告案涉租赁物的场地占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场地占用费为12000元/月,从2021年3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为59065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7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