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钟燕娥,钟伟和,第三人-钟燕坤,钟尧钦,钟汉钦,钟煜枢,钟艳娥,钟伟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粤1971民初20031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
钟尧钦、钟汉钦:本院受理原告钟燕娥诉被告钟伟和和第三人钟燕坤、钟尧钦、钟汉钦、钟煜枢、钟艳娥、钟伟新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1971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伟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钟燕娥支付23034.3元。二、驳回原告钟燕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4325.5元,公告费780元,共计5105.5元,由被告钟伟和承担561.6元,由原告钟燕娥承担4543.9元。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立案庭(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908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971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钟燕娥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9)粤1971民初2003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立案庭(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66号908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三十日答辩期,如果你们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刊登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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