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伟林, 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888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伟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8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73.24元及利息374.86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773.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粹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伟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