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华光,刘铭蕊,江志宏,安泰公司有限公司,冯美华, 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8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铭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与被告江华光、刘铭蕊、江志宏、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与被告江华光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江华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2390.3元及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利息为5619.04元,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贷款之日止)。三、被告江华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支付律师费10900元。四、被告刘铭蕊、江志宏以其所得冯美华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被告惠东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华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就本案债权对本案借款抵押物即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大道大线滩涂地段安泰海景湾16栋海韵阁5层505号房产的处置(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华光、安泰公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铭蕊在其继承冯美华的遗产范围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