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莫日标,谢锐钦,,,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合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正达泰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旭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攀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正达顺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历添纸品有限公司绍兴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正达康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格兰佩克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1971民初33111号,(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64号,(2015)东一法碣执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内容
格兰佩克斯有限公司(GRANPEX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天邦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及北京正达康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莫日标、谢锐钦、东莞市合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正达顺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正达泰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国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攀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旭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类似案件的提示、(2020)粤1971民初33111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1971民初33111号民事裁定书之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北京正达康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合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正达顺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正达泰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国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攀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旭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格兰佩克斯有限公司(GRANPEX INTERNATIONAL LIMITED)承担(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64号判决书即(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731号案确定的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即(货款382500元,违约金139944元,合计522444元;延期付款利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以522444元为本金,暂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至2020年11月24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息6%加倍计算,即年息12%计算为522444×12%÷12月×65月=339625元)本金、利息两项暂合计862069元;2.东莞市历添纸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莫日标、谢锐钦共同承担应由东莞市历添纸品有限公司承担的(2015)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64号判决书即(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731号案确定的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2020)粤1971民初3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正达康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莫日标、谢锐钦、东莞市合众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望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康众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正达顺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正达泰益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国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德弘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攀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旭日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格兰佩克斯有限公司(GRANPEX INTERNATIONAL LIMITED)相应价值86206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2020)粤1971民初33111号民事裁定书之四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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