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斌,叶无忌,耿丰胜,管文杰,陈锋,苏若青,夏凌军,邓宁,袁达,徐春燕,严小军,冯峥峰,陈尧辉,宋晓龙,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丰联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顺协盈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海昌隆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丰联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耿丰胜、管文杰、陈锋、徐春燕、严小军、福州海昌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顺协盈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丰联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陈斌、叶无忌、耿丰胜、管文杰、陈锋、苏若青、夏凌军、邓宁、袁达、徐春燕、冯峥峰、严小军、陈尧辉、福州海昌隆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顺协盈贸易有限公司、宋晓龙、原审第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卡、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送达回证各一份,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及证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变更通知书、取消开庭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卡、东莞市莞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送达回证各一份,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及证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变更通知书、取消开庭通知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潮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静、黄宇齐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由肖博雅、何晴担任书记员。本院依法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