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香炳辉,香秀玲,廖国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973民初93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内容 |
香秀玲、廖国辉:本院受理(2021)粤1973民初934号原告香炳辉诉被告香秀玲、廖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在原址居住,现址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46879元及利息131836.69元(以94687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二、两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三、依法确认原告对香秀玲名下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246787号】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30在东莞市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